新黨黨章

第壹章–宗旨:

第一條 新黨(以下簡稱本黨)是以追求清廉制衡、公義均富、族群和諧及國家統一為宗旨的民主政黨。
本黨標章取自國父孫中山先生墨寶”新黨”二字,由左至右書寫,並以黃色傾斜三十度之 橢圓形為背景以襯托。
本黨黨部設於台北市。

第貳章–黨員:

第二條 凡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認同本黨之宗旨,經本黨核可後為本黨黨員。

第三條 黨員有參與本黨活動及依規定取得黨內選舉與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遵守黨章、支持本黨候選人與繳納黨費之義務。黨員違反黨章、黨紀或全委會決議者,得視其情節輕重,由全委會調查屬實後做成警告、糾正、停止黨權或開除黨籍之處分。黨員違紀參選或以書面聲明退黨者,經全委會決議註銷黨籍,且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入黨。但經全代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恢復黨籍者,不在此限。黨員違反黨紀處分及作業辦法,由全委會另訂之。

第參章–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第四條 本黨設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代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構。全代會代表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黨員直選之黨代表。
二、鄉鎮市民代表以上之本黨公職人員。
三、全國委員會委員。
黨員直選之黨代表席次,於黨員人數未滿五千人時,應選出廿五席。黨員人數超過五千人時,依每二百名黨員增選一席(未滿二百人以二百人計),並以五十席為限。各直轄市及縣(市)黨員人數達二百人以上時,至少應選出一席黨代表。
第二項第一款之全代會代表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且單一性別所佔席次不得少於四分之一,新黨全代會黨代表選舉罷免辦法由全委會另訂之。第二項第二、三款之全代會代表,於喪失該款身份時同時喪失全代會代表資格。全代會每年集會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經主席之要求或二分之一以上全委會委員之連署或全體黨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全代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第六條規定之全委會委員。
二、議決黨章修正案。
三、經全體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提案,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提出罷免主席之議案,由全體黨員投票決定之。
四、議決本黨之預算、決算。
五、同意主席提名之廉政勤政委員會委員。
六、議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肆章–全國委員會:

第六條 本黨設全國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委會),於全代會閉會期間,為本黨最高黨務機構。
全委會委員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卅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黨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
二、現任縣(市)以上政府正副首長。
三、立法院黨團正副召集人,任期與其黨團召集人任期同。立委人數不足以成立黨團時,立委即為當然委員。
四、各縣(市)議會黨團正副召集人,任期與其黨團召集人任期同。
五、經全代會所選出之全委會委員,人數以十人為限,任期與其全代會代表任期一致,連選得連任。選舉辦法由全委會另訂之。
前項第一至五款人數不足卅一人時,得由主席依功能及需要指定黨員擔任全委會委員,指定名額最多不得超過十名,任期與主席任期同。全委會每月應定期集會一次以上,由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七條 全委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協調黨務之推動。
二、對主席提出之副主席任命案,行使同意權。
三、向全代會提出黨章修正案,擬定本黨政綱,制定黨章規定之各項辦法及規程。
四、擬訂各級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
五、依第九章規定,辦理本黨公職人員之推薦參選。
六、審議本黨之預算、決算,並向全代會提出。
七、對主席提出之重要人事任命禮聘案,行使同意權。
八、其他提案之議決。
為執行前項第六款之職權,得委託專業稽核人員,辦理稽核事項。前項第八款之提案,得由主席、副主席、秘書處、提案人所屬黨團,或由全委會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提出。

第伍章–黨主席:

第八條 本黨設主席一人,由全體黨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產生。當選票數需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黨主席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經全代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議決同意,不受此限。惟前項議決,必須於主席選舉公告前二個月為之。黨主席選舉罷免辦法由全委會另訂之。
本黨設副主席一人,由主席提名,經全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任命之。黨主席對內綜理黨務,對外代表本黨。副主席襄贊主席處理黨務。主席因故不能視事、辭職、出缺或被罷免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所遺任期未滿一年,代理至任期結束;超過一年以上時,則補選黨主席,其任期至原任屆滿時止,視為一任。

第九條 主席職權如下:
一、召集及主持全委會、全代會及其他黨內重要會議、活動。
二、經全委會同意,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指定第六條第三項之全委會委員。
四、提名副主席、廉勤會及各委員會之委員與顧問,由全委會同意後聘免。
五、向全委會、全代會或全國黨員大會提案。
六、經全委會授權提名各級公職候選人。

第陸章–組織:

第十條 本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由主席提名,並經全委會同意後聘免之。秘書長承主席之命,辦理本黨事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辦理本黨事務。本黨得依實際需要設各工作會、地方黨務組織及幕僚單位。

第柒章–廉政勤政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黨設廉政勤政委員會(以下簡稱廉勤會),為本黨仲裁機構,有解釋本黨章程、監督本黨公職人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職責。本黨公職人員及公職候選人有接受廉勤會監督之義務。廉勤會設委員七至九人。任期兩年,得連任,由主席提名社會賢達公正人士,經全委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任命之。
廉勤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廉勤會對本黨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有違反黨紀或重大決策、嚴重破壞本黨形象、疏於問政或怠於服務者,得給予:罰金、口頭糾正、書面糾正、停止黨權、撤銷提名、註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廉勤會之設置與處分作業辦法由全委會另訂之。

第捌章–顧問:

第十二條 本黨得由主席提名,經全委會同意後聘請顧問。顧問得列席全委會會議,對重大政策與黨務發展方向,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玖章–公職人員推薦參選:

第十三條 本黨公職人員候選人之推荐,應以民主化、制度化方式為之。

第十四條 本黨推荐之候選人產生方式為提名及徵召。其審查及提名辦法由全會另訂之。

第拾章–經費:

第十五條 本黨經費來源:
一、黨費:
1. 入黨費
2. 特別黨費
二、政治獻金。
三、政府補助之政黨補助款。
四、其他政黨法規範之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其他財務事項均依相關法令辦理。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由全委會提送全代會決議通過後公佈之。

第拾壹章–黨章修訂:

第十七條 經全委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或經全代會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向全代會提出黨章修正案。

第十八條 黨章修正案須經全代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之。

第拾貳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黨黨章自通過之日起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