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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謝啟大
近十數年,屢有民意代表因使用公費補助款「產生的問題遭到司法追訴審判,並經常纏訟數年。雖有部分經得起考驗的民意代表最終獲得司法判決無罪,或以情節並非嚴重給予緩刑。但對於這些事後才還給他清白的民意代表,已造成重創的聲譽卻難以回復!而原先懷抱為民服務的熱忱亦必然心灰意冷。
近日,又驚爆台北地區檢調人員兵分多路大舉搜索新竹市長當選人高虹安立委的立法院辦公室、住所及父母住所,當事人及其助理多人亦遭檢察官長時間疲勞訊問後,以重金交保。次日,台北地院及地檢署聯合辦公大樓樓頂旗桿上,即遭人在國旗之上懸掛現今執政的民進黨黨旗一面,暗諷“司法已淪為執政者的工具”!
筆者曾先後任職法官、立委多年,對民意代表公費補助款使用情形,及司法應以何種角度偵辦此事?深感有話要說。
首先,各級民意代表(除不分區立法委員外)每四年須經歷極嚴苛的選舉,選舉的花費更極為驚人。當選後,除須在議會行使監督執政之責外,更有各種選民服務事項及參加選區婚喪喜慶等應酬,各項開支亦非常驚人。因此乃設有以公費補助民意代表任職期間的各項開支及聘僱助理等費用之制度。
既稱「補助」,即非實報實銷,補助款更不可能涵蓋全部須要支應的項目及費用,故而對於家底並非豐厚,或未在職務上貪汙的民意代表,就必須將補助款以東挪西湊方式支應。記憶中,當年我的辦公經費中就有許多無報銷名目的開支。例如:為前來參加法案研討的專家學者們購買餐盒的費用等。我亦不會注意當年我的辦公室係以何種名目報銷此種開支?
因補助款中最大筆的是雇請助理的費用,而民代除議會辦公室及選區服務處須聘僱數名助理外,有時還須有處理選民服務的助理及代表跑攤參加婚喪喜慶的助理。如均須支付助理費,公費補助款顯然不足。
目前在各大醫院、公家機關甚至法院均招募不少義工,協助處理第一線簡單的接待指引工作。同理,很多民代辦公室、選區服務處也會有該民代的親人或熱忱的義工擔任義務助理工作。為進一步幫助該民代解決辦公經費不足問題,願意義務擔任助理工作,並借名領取助理費用後,回贈該民代作為辦公經費的情形亦屬常見。至於民代聘僱助理後,雙方約明需將部分經費回贈辦公室。我個人雖不太認同此一作法,但嚴格意義來說:此屬雙方民事關係,除非涉及貪污行為,否則司法實無權干涉。
而這些民代辦公室的內情,往往是由政敵或有心人士向檢方提告,並藉機炒作以打擊該位民代。平心而論:民代掌握各種監督行政機關的權柄,如想藉勢藉端貪取數百萬元甚至上億元錢財之途徑所在多有。而願意只運用有限的補助款,以東挪西湊方式支應辦公經費者,往往都是律己甚嚴、潔身自好的民意代表。司法及社會大眾豈能不知?又豈可因媒體故意炒作,而對這些遭到惡意抹黑的民意代表以異樣的眼光看待!
針對此類爭議,幾年前最高法院已作出107年台上字第1241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先詳列公費補助款規定及銓敘部、議會等機關對此等經費使用的函示或證述,判認:「公費助理經費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但該法規對公費助理的資格、工作內容、時間、場所均未規範,原則上由民代自行決定;銓敘部對民代聘僱助理資格也無不得兼職的限制。民代與助理間就該額度如何分配使用,係屬雙方民法上的雇傭關係。助理補助經費雖然並非全部用在所申報的助理薪資,有名實不符的情形,但若係流向與民代職務有實際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就不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犯罪!」。
此次媒體大肆炒作高虹安公費補助款使用的各種情節,最高法院在上開判決中已有明確見解:「不屬於貪汙犯罪!」,檢察官對於最高法院的此一見解應該知道!但卻仍利用媒體在偵查階段誤導國人“高虹安涉嫌貪汙!”,又是何居心?
而「助理費用使用名實不符」一事,據我所知:各級機關,甚至立法院、司法機關亦屢有此事。此為制度及法規必須重新研究制定的問題,絕不可作為政治迫害的工具。例如:立法院各政黨不分區立委因無須作選區服務,因此由民進黨團開始,其他各政黨亦隨後效法規定:「不分區立委必須將所領取的助理補助費中二個名額的經費,移轉交由該黨立院黨團聘僱人員使用」;此為立法院已存在長久有關助理經費使用名實不符之情形。
又如:法官、檢察官因日間辦公室工作煩雜,大部份判決、起訴書等書類經常必須攜帶回家後於夜間加班撰寫。各院檢僅支付象徵性的少額加班費,卻強迫領取者必須填寫加班費申請書。但如嚴格檢查填寫的加班費申請書,“在家中工作”又豈能合乎加班費申領之規定?
因此,追查犯罪除該行為必須符合法定構成要件外,尚必須審視行為人是否具有「惡性」,及追訴處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反而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
但是,本事件中卻另凸顯一個檢察官在偵查中經常會觸犯的嚴重犯罪問題:
「偵查不公開」是檢察官辦案時必須遵守「保護當事人名譽及隱私」的鐵則。但事發當日檢調在搜索、偵辦過程中,居然多家媒體能事先得知並全程追隨以現場連線方式轉播。足證:事先有檢方人士洩漏告知媒體!該人顯然已涉及違反《刑法》第132條第一項的洩密罪。高虹安以被害人身分可以對洩密者提起告訴或自訴,並且沒有追訴時效的限制。
「正人必先正己」,建請上級檢察官應先調查台北地檢署內何人洩密?並立即追訴法辦。如此才能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