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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黨章


民國92年9月20日全委會修正通過
民國93年元月14日陳請內政部核備
民國96年1月20日全代會修正通過

第壹章

宗旨

第一條 新黨(以下簡稱本黨)是以追求清廉制衡、公義均富、族群和諧及國家統一為宗旨的民主政黨。

第貳章 黨員

第二條 凡認同本黨之宗旨,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以後完成黨員重登記、領有黨證且繳清黨費者,為本黨黨員。一次繳交終身黨費者,得為終身黨員。
黨費標準另訂之。
非本黨之現任民選公職人員申請入黨者,應經全國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委會)之同意。

第三條 黨員有參與本黨活動及依規定取得黨內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及遵守黨規、支持本黨候選人與繳納黨費之義務。
黨員違反黨章、黨規、黨紀或全委會決議者,得視其情節輕重,由全委會做成警告、糾正、停止黨權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條 黨籍資料應定期辦理檢查或視需要辦理重新登記。
黨籍檢查及登記辦法另訂之。

第參章 組織

第五條 本黨以民意為依歸、服務為目的,做為一切決策與組織運作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黨內各項會議之決議,除黨章另有規定外,一律以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多數決議為原則。

第七條 黨內各項選舉以無記名秘密投票為原則。

第八條 本黨之組織分中央及地方二級制。
中央設置全國委員會;地方依其黨員人數及功能,設地方黨部或特種黨部;海外地區得另設黨部組織。
各級黨組織之設置及作業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本黨之全委會、地方黨部、特種黨部及海外黨部得依實際需要,設置幕僚單位、各工作會及各委員會,處理各級組織授權之事項。
各級黨部幕僚單位、政策協調會、各工作會及各委員會之設置及作業辦法另訂之。

第肆章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 本黨設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代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構。另得經全委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召開全國黨員大會,以代替當年度之全代會。

全代會代表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黨員直選之黨代表。
二、 鄉鎮市民代表以上之本黨籍公職人員。
三、 全委會委員。

黨員直選之黨代表席次,於黨員人數未滿五千人時,應選出廿五席。黨員人數超過五千人時,依每二百名黨員增選一席為準(未滿二百人以二百人計),並以五十席為限。各直轄市及縣(市)黨員人數達二百人以上時,至少應選出一席黨代表。

前項第一款產生之全代會代表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且單一性別所佔席次不得少於四分之一,並得於應選席次外增額計之,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人員之黨代表任期,與其公職任期同。

主席指定之全委會委員之黨代表任期,與其全委會委員任期同。

全代會每年定期集會一次,由黨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經黨主席之要求、二分之一以上全委會委員之連署或全體黨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

第十一條 黨員選舉之黨代表人數每滿五人(不滿五人部分以五人計),全代會全體成員得於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產生之黨代表中推選一人擔任全委會委員,最多不得超過十人,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全代會正式成立前及閉會期間,由全委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 全代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第十一條規定之全委會委員。
二、 議決黨章修正案。
三、 經全體黨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出罷免黨主席之議案,由全體黨員投票決定之。
四、 議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伍章 黨主席

第十三條 本黨設黨主席一人,由全體黨員直選產生,其當選票數需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經全代會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議決同意,不受此限。惟前項議決,必須於主席選舉公告前二個月為之。黨主席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黨主席對內綜理黨務,對外代表本黨。

黨主席因故不能視事、辭職、出缺或被罷免時,由全委會推選代理主席。所遺任期未滿一半時,代理至任期結束;超過一半以上時,則補選黨主席,其任期至原任屆滿時止,是為一任。

第十四條 黨主席職權如下:
一、 召集及主持全委會、全代會及其他黨內重要會議、活動。
二、 經全委會同意,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 指定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六款之全委會委員
四、 提名廉勤會及各委員會之委員與顧問,由全委會決議聘免。
五、 向全委會、全代會或全國黨員大會提案。

第十五條 本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由黨主席提名,並經全委會同意後聘免之。
秘書長承黨主席之命,辦理本黨事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辦理本黨事務;各工作會主任辦理各會之相關事務。

第陸章 全國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黨設全國委員會,於全代會閉會期間,為本黨最高黨務機構。
全委會委員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卅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本黨主席及秘書長。
二、 現任縣(市)以上政府首長。
三、 立法院黨團正副召集人,任期與其黨團召集人任期同。立委人數不足以成立黨團時,立委即為當然委員。
四、 各縣(市)議會黨團正副召集人,任期與其黨團召集人任期同。
五、 經全代會所選出之全委會委員,人數以十人為限,任期與其全代會代表任期一致,連選得連任。
六、 本項一至五款人數不足卅一人時,得由黨主席依功能及需要指定黨員擔任全委會委員,指定名額最多不得超過十名,任期與黨主席任期同。

全委會每月應定期集會一次以上,由黨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七條 全委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協調黨務之推動。
二、 對黨主席提出之重要人事任命案,行使同意權。
三、 向全代會提出黨章修正案,擬定本黨政綱,制定黨章所規定之各項辦法。
四、 擬訂各級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
五、 依第拾章規定,辦理本黨之提名。
六、 議決本黨之預算、決算,並辦理經費稽核。
七、 推選代理主席。
八、 其他提案之議決。

為執行前項第六款之職權,得經全委會決議,委託專業稽核人員,辦理稽核事項。
前項第八款之提案,得由黨主席、秘書處、提案人所屬黨團,或由全委會成員三人以上連署提出。

第柒章 廉政勤政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黨設廉政勤政委員會(以下簡稱廉勤會),監督本黨公職人員及公職候選人操守及勤惰。
本黨公職人員及公職候選人有接受廉勤會監督之義務。廉勤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任期兩年,得連任,由黨主席提名社會賢達及公正人士,得經全委會委員二分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任命。
廉勤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廉勤會對本黨籍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有違反黨紀或重大決策、嚴重破壞黨形象、疏於問政或怠於服務,得給予:罰金、口頭糾正、書面糾正、停止黨權、撤銷提名、註銷黨籍或開除黨籍處分。廉勤會之設置與作業辦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
本黨公職人員於參與本黨推荐時,即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向廉勤會申報並公佈財產。本黨並得派員或委請公正單位查核。

第二十條
本黨各級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於任職期間不得與其所監督之政府 機關及公營事業有營業及非法關說之行為。
第捌章 顧問

第二十一條
本黨禮聘顧問若干人,得列席全委會會議,對重大政策與黨務發展方向,提供意見,並備諮詢。其人選由黨主席提名,經全委會同意後禮聘之。

第玖章 議會黨團

第二十二條
本黨立法院黨團由現任立法委員組成。委員人數達三人(含)以上時,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得設副召集人一至二人,任期由黨團自行訂定。
立法院黨團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所定之職權,訂定並推動本黨政策。
立法院黨團得視實際需要,設諮詢及幕僚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黨直轄市及縣(市)議會黨團由現任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組成,互推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任期由黨團自行訂定。

第拾章 推薦參選
第二十四條
本黨候選人之推荐,應以民主化、制度化方式為之。

第二十五條
本黨推荐之候選人產生方式為提名、徵召及開放三種。其審查及產生辦法另訂之。
本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簽定參選協議書。候選人於競選期間或當選後擔任公職任期內,違反該協議書規定,應依協議書之規定予以處分。
未經本黨推薦,逕行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之黨員,註銷其黨籍,且兩年內不得再行入黨。但經全代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恢復黨籍者,不在此限。

第拾壹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黨經費來源:
一、黨費。
二、捐款。
三、政府補助之政黨補助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黨財務公開,每年經費收支報表需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佈之。本黨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拾貳章 黨章修訂
第二十八
條經全委會決議,或全代會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向全代會提出黨章修正案。
第二十九
條黨章修正案須經全代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之。

第拾參章 附則
第 三十 條本黨黨章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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